电梯疾坠又猛冲至33楼,业主不幸身亡!谁来担责?
2月24日,微博话题“电梯疾坠又猛冲至33楼致业主身亡”冲上热搜榜高位,引发网络关注。据报道,事发地为云南昆明,身亡业主为59岁的韦某。韦某的女儿介绍称,2月18日晚间8点半左右,父亲上楼取东西,结果“电梯失控仿佛过山车,猛然间从17楼疾速坠落到负2楼,紧接着又猛冲至33楼”,韦某头部遭受重创后出血,不幸遇难。
涉事电梯 图源:人民网微博账号
小区电梯突发故障致业主死亡,谁来担责?作为受害者家属,应当如何维权?潮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解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电梯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在现实中,尽管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但实际管理责任通常会通过委托的方式转移给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专业管理人。“一般在类似电梯事故中,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多方面,包括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商以及实际管理人。”
据悉,出事的楼栋总楼层为33层,共有3部电梯,涉事电梯为最里侧的货梯,事发后已被停用。根据物业张贴的提示,“因4栋3号电梯配件损坏,现需进行配件维修,为保证安全,现作停梯处理,预计恢复时间7天左右。”根据该栋楼2号电梯的维修记录,电梯于2014年1月11日投入使用,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暂无”,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1号电梯则显示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该事件中,物业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付建表示,《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事故中,物业服务人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设施负有妥善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如果物业没有委托专业人员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测检修,导致电梯运行故障并引发悲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表示,作为受害方家属,可以收集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图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就医费用明细、死亡证明等证据,以物业公司、电梯维护单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潮新闻 记者 李沐子
责任编辑:刘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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